舉報制度管理程序
第一條 訂定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內、外部檢舉管道及處理程序,防止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損及股東、員工及合作夥伴(供應商)之權益,並確保檢舉人及相對人之合法權益,特訂定本制度。
第二條 檢舉範圍
一、 違反公司的財務制度,影響公司財務報告的準確性之行為,例如管理階層或員工直接或間接採取任何行為影響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 違反公司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之行為。
三、 違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準則之行為。
四、 侵占公司資產。
五、 對外收取不當利益。
六、 公司管理階層和員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為。
七、 其它一切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受理單位
一、公司設置專責處理人員或召集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應採利益迴避原則。
二、檢舉情事若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及董事長;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監察人。
第四條 檢舉管道:
檢舉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檢舉:
一、通信地址:741 台南市善化區成功路1-6 號 稽核單位收。
二、電子郵箱:audit@chiff.com.tw
(本電子信箱會將信件自動轉寄給稽核單位)。
三、公司通過網站方式公示檢舉管道,以方便檢舉人檢舉。
第五條 檢舉處理流程:
一、檢舉之案件,以實名檢舉為原則,亦得允許匿名檢舉;實名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檢舉人之姓名、連絡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服務單位;若檢舉人為員工,並
請書明員工編號、職稱及所屬部門。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單位、職務、基本情節、涉案金額等資訊。
(三) 檢舉人提供被檢舉人之違法具體事實及證據,並對檢舉內容負責,不得代替他人檢舉,不
得利用檢舉制度對被檢舉人進行報復。檢舉人有不實檢舉或捏造事證,經核實確屬者,將
依照相關法律或公司規章進行懲處。
(四)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
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二、調查流程
(一) 投遞於檢舉信箱資料將由稽核單位負責開啟及處理,確保檢舉人員資料的保密性。
(二)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保密,對於檢舉人之姓名、連絡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
服務單位及所提供之檢舉事證等相關資料嚴格保密。
(三) 檢舉案件經稽核單位受理後,即進行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如
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情事,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
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若經
查明並無具體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
(四) 在出具調查報告後,須將相關檢舉檔案搜集整理後列入管理,並保存五年,其保存方式得
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
存至訴訟終止。
三、改善措施
(一)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相關單位應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
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二) 由稽核單位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條 檢舉人之保護。
一、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以保護,若檢舉人為公司人員,公司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之處置。
二、承辦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應嚴格保密檢舉人之身分及檢舉事項內容。
三、違反前兩項之規定者,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內部懲處。
第七條 不受理之檢舉案件
一、檢舉事項非在第二條所列類別範圍之內者。
二、未能提供可資證明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或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或純屬虛構偽造者。
三、未使用第四條所規範之檢舉管道者。
四、同一事實正調查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
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五、同一事實業經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核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
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 獎勵辦法:
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稽核單位應呈報上級主管,依據公司獎懲規定進行獎勵。
第九條 實施與修訂:
本制度訂定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一條 訂定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內、外部檢舉管道及處理程序,防止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損及股東、員工及合作夥伴(供應商)之權益,並確保檢舉人及相對人之合法權益,特訂定本制度。
第二條 檢舉範圍
一、 違反公司的財務制度,影響公司財務報告的準確性之行為,例如管理階層或員工直接或間接採取任何行為影響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 違反公司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之行為。
三、 違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準則之行為。
四、 侵占公司資產。
五、 對外收取不當利益。
六、 公司管理階層和員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為。
七、 其它一切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受理單位
一、公司設置專責處理人員或召集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應採利益迴避原則。
二、檢舉情事若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及董事長;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監察人。
第四條 檢舉管道:
檢舉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檢舉:
一、通信地址:741 台南市善化區成功路1-6 號 稽核單位收。
二、電子郵箱:audit@chiff.com.tw
(本電子信箱會將信件自動轉寄給稽核單位)。
三、公司通過網站方式公示檢舉管道,以方便檢舉人檢舉。
第五條 檢舉處理流程:
一、檢舉之案件,以實名檢舉為原則,亦得允許匿名檢舉;實名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檢舉人之姓名、連絡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服務單位;若檢舉人為員工,並
請書明員工編號、職稱及所屬部門。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單位、職務、基本情節、涉案金額等資訊。
(三) 檢舉人提供被檢舉人之違法具體事實及證據,並對檢舉內容負責,不得代替他人檢舉,不
得利用檢舉制度對被檢舉人進行報復。檢舉人有不實檢舉或捏造事證,經核實確屬者,將
依照相關法律或公司規章進行懲處。
(四)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
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二、調查流程
(一) 投遞於檢舉信箱資料將由稽核單位負責開啟及處理,確保檢舉人員資料的保密性。
(二)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保密,對於檢舉人之姓名、連絡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
服務單位及所提供之檢舉事證等相關資料嚴格保密。
(三) 檢舉案件經稽核單位受理後,即進行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如
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情事,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
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若經
查明並無具體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
(四) 在出具調查報告後,須將相關檢舉檔案搜集整理後列入管理,並保存五年,其保存方式得
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
存至訴訟終止。
三、改善措施
(一)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相關單位應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
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二) 由稽核單位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條 檢舉人之保護。
一、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以保護,若檢舉人為公司人員,公司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之處置。
二、承辦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應嚴格保密檢舉人之身分及檢舉事項內容。
三、違反前兩項之規定者,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內部懲處。
第七條 不受理之檢舉案件
一、檢舉事項非在第二條所列類別範圍之內者。
二、未能提供可資證明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或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或純屬虛構偽造者。
三、未使用第四條所規範之檢舉管道者。
四、同一事實正調查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
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五、同一事實業經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核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
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 獎勵辦法:
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稽核單位應呈報上級主管,依據公司獎懲規定進行獎勵。
第九條 實施與修訂:
本制度訂定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